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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二衙门”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

2025-09-10 10:57:56 作者 : 浏览 : 57 次 0 评论
2024年8月1日,《公平竞争审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标志着我国在公平竞争环境的建设上迈出了更加坚实的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法律和制度正在逐渐完善。《条例》的颁布实施,有利于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保护民营企业和消费者权益,同时也是对体制内个别贪赃枉法者的一种震慑,有利于规范政府行为,‌防止行政性垄断。
在JYPC为原告的一系列名誉权纠纷案中,被告人社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和人社部人事考试中心(简称人社部“二衙门”),在其侵权声明中屡次提及原告JYPC全国职业资格考试认证中心未在人社部门备案,并以此为由将JYPC系列证书污蔑为“山寨证书”,声称没在人社部门备案就是国家不认可,并联合那些所谓已在人社部门备案的“嫡系”机构试图垄断职业技能鉴定市场,如此行径,已经严重违反了《公平竞争审查条例》。
一、人社部“二衙门”以备案的形式变相设置市场准入障碍,违反《条例》第八条
 
根据《条例》第八条,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不得含有下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市场准入和退出的内容:(一)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违法设置审批程序;(二)违法设置或者授予特许经营权;(三)限定经营、购买或者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四)设置不合理或者歧视性的准入、退出条件;(五)其他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市场准入和退出的内容。
人社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和人社部人事考试中心,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备案管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30号文,声称不在人社部门备案就是国家不认可,显然是以备案代替行政审批,变相设置市场准入壁垒。
行政审批职权需依法设立,审批改备案,需要备案的“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是“以技能为主的国外职业资格证书及发证机构资格审核和注册(即颁发国外证书)”和“列入政府管理范围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审批(即颁发准入类证书)”。JYPC作为国内的第三方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颁发的不是国外职业资格证书,也不是需要政府颁发的准入类证书,而是非准入类证书,即水平评价类证书,这类证书注重质量与信用,需通过竞争获得社会认可和社会地位。JYPC成立于1999年,在职业技能鉴定领域深耕25载,一直注重品牌维护和创新发展,这才赢得各行各业的高度评价和专业认可。
原告江苏英才职业技能鉴定集团(JYPC全国职业资格考试认证中心),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职业技能鉴定、人才培训,且为一般经营项目,故JYPC作为国内职业资格证书发证机构,无需人社部门备案。妄称原告JYPC全国职业资格考试认证中心,没到被告人社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备案,就是国家不认可,实则是侵权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以及《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规定,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JYPC的监管和主管单位是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人社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和人社部人事考试中心作为人社部下属事业单位,无权对JYPC以备案的方式进行行政审批,也无权对JYPC进行监管并实施行政处罚。这两家单位打着政府的旗号曲解国家法律法规,设置不合理的的准入条件,阻挠国家“放管服”政策的贯彻落实,更扰乱了职业技能鉴定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
二、人社部“二衙门”对已备案的“嫡系机构”和民办发证机构区别对待,违反《条例》第十条
根据《条例》第十条,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含有下列影响生产经营成本的内容:(一)给予特定经营者税收优惠;(二)给予特定经营者选择性、差异化的财政奖励或者补贴;(三)给予特定经营者要素获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优惠;其他影响生产经营成本的内容。
人社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和人社部人事考试中心,多年来只给已备案的“嫡系机构”发放财政补贴,JYPC作为民办发证机构,25年来从未获得任何补贴支持,只靠企业自身硬实力才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脱颖而出,并不断创新发展。这样的区别对待显然就是“给予特定经营者选择性、差异化的财政奖励或者补贴”,与《条例》倡导的公平正义原则相悖。
值得深思的是,这样“区别对待”的结果也不尽相同。一直拿着补贴的某些人社部门“嫡系机构”,在2023年6月的《国务院关于2022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中被直接公开批评,其恶劣的“骗补”行为被揭穿——“22省多家培训机构和用工企业搞虚假培训套取骗取专账资金等1.23亿元”,巨大的“骗补”金额令人心惊!而未得到分毫补贴的JYPC却凭着令人信服的认证服务获得了广泛的社会美誉。
三、人社部“二衙门”多次发表侵权声明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违反《条例》第十一条
 
根据《条例》第十一条,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不得含有下列影响生产经营行为的内容:(一)强制或者变相强制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或者为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二)超越法定权限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为特定经营者提供优惠价格;(三)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要素的价格水平;(四)其他影响生产经营行为的内容。
人社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和人社部人事考试中心,18年一直对JYPC大造“官谣”,试图通过打压竞争对手来维护自身的垄断利益。2022年4月23日,人社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和人社部人事考试中心动员了20多家官办发证机构,违规使用人社部备案的网站,建立2个“山寨证书”专栏,集中发表74篇侵权声明,并蛊惑300多家知名新闻媒体,发布抹黑JYPC全国职业资格考试认证中心的文章高达1200多篇。这场由官办发证机构发起的“舆论战”,令民办发证机构JYPC多年积累的声誉受损,给企业造成了2000多万元的直接经济损失,严重影响了企业的正常经营和发展。
除了违反《条例》内容外,前文系列报道之八、系列报道之九、系列报道之十、系列报道之二十等,已经详细分析论述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所属机构要求国内第三方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备案,并宣称不去人社部门备案就是国家不认可,违反了多项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的通知》《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关于对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退出目录有关安排进行公示的公告》《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等。
国务院发布《公平竞争审查条例》,是为了督促地方政府和部门进一步强化公平竞争意识,提高公平竞争审查质量,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保障各类经营主体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加快建设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全国统一大市场。
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起草、制定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具体政策措施中,存在未按照《条例》规定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或者出台违反《条例》规定的政策措施的,均可向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希望市场监管局能够按照依法、公正、高效原则,及时处理有关举报材料,对违反《条例》的相关单位严格规范,破除行政性垄断,为各类经营者公平参与市场竞争营造良好环境,让民办机构与官办机构的合法权益都能得到平等维护,避免人社部“二衙门”侵权案这样的事件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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